为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古茶树及其资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并在2022年4月22日前反馈给云南省林业草原局。
联系人: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策法规司
电话:0871-65011364
电子邮件:slcjgz@126.com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丰原路18号
邮政编码:650224
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为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古茶树及其资源。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在原产地自然种植的树龄在100年以上的茶树。
第四条【基本原则】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古茶树,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优先保护、科学管理、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兼顾文化传承、品牌培育和产业发展,实现绿色发展。
第五条古茶树分布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古茶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村(居)组应当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古茶树保护工作,鼓励制定保护古茶树的村规民约。
第六条有古茶树分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茶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古茶树保护补偿激励机制。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古茶树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古茶树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依法保护古茶树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茶树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科学研究】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教学单位和企业依法开展古茶树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古茶树调查、鉴定、监测,建立古茶树档案。
古茶树调查鉴定标准由省级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条建立古茶树分类管理机制,分类别、分层次制定保护利用措施,保障古茶树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古茶保护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措施。对鉴定出的古茶树,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或者挂牌进行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古茶树的保护范围,科学合理地安排。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茶树保护技术规范,对古茶树的管理和保护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指导古茶树所有者和使用者施用生物有机肥,采用绿色防治技术,防治病虫草害。
古茶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按照本技术规范对古茶树进行科学管理、养护、修剪和采摘。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地古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鼓励古茶树种质资源的科学研究,依法支持古茶树种质资源苗圃和基因库的建立。
收集古茶树自然种质资源、砍伐古茶树、向境外提供古茶树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古茶树种质资源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受到破坏的古茶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恢复,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培育共生树种、补种遮荫树等措施,提高区域生物多样性。
第15条【古茶树保护】【开展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项目规划、设计、施工中,应当对古茶树采取让位或保护措施,生长受到威胁时,应当采取挽救措施,必要时应当建立养殖基地或场外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茶树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充分发掘和提炼古茶树的文化价值、生态价值、历史价值和人文价值。
第十七条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 擅自砍伐、损毁、移植古茶树等树木的;
(2) 擅自取土、采石、采砂、勘探(采)、爆破、焚烧荒地的;
(3) 排放、倾倒、掩埋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 移动、毁坏或伪造古茶树保护标志或悬挂物。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古茶树的利用,促进古茶树及其衍生产业的绿色发展。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依法培育古茶树种质资源,通过驯化育种培育优质茶树新品种,促进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条鼓励从事古茶树产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标准化技术研究,创新茶叶加工工艺,新建(扩建)茶叶加工生产线,改造和升级茶叶加工设备,加强产品研发,促进产品结构的多样化。
第二十一条【品牌建设】鼓励发展古茶树产品品牌,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地理标志和产品商标,创建产品驰名商标。
第二十二条生产、加工、销售古茶树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诚信经营,禁止伪造、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商品商标和产品产地;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三条古茶树种植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茶树分布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好古茶树的前提下,组织茶文化的发掘、整理和传播,开展茶文化展示、宣传、推广和对外交流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各类茶文化推广机构,支持社会团体依法举办茶活动、茶道、茶文化展览和交流。
第24条[旅行]【茶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要在做好古茶树保护工作的同时,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古茶树特色旅游资源、古茶树与自然风光、民俗风情、历史文化、村镇建设、古茶树种植、茶产品加工等工作营销、饮酒并举,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五条【平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古茶树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古茶树信息公开,支持古茶树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古茶树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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