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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掺假手法鉴别

文章来源:茶文化网 时间:2024-06-19 19:37 点击61次

茶叶掺假的化学鉴别

严重啊!这种生产方式在计划经济年代问题并不大。当时产量不高,茶叶的采购价和销售价都由国家确定,茶叶的采购价本身就非常低,没有人会考虑往茶叶里掺假,因此品质比较有保证。

茶叶造假手法图解

茶叶有假的,判断茶叶真假方法如下:

1、从外形上看,真茶叶叶缘成锯齿状,而且锯齿是上部密而深,下部稀而浅,进到叶柄处时无锯齿。假茶的四周布满分布均匀的锯齿,或者无锯齿。抓一把茶叶放在白色的瓷盘上,摊开茶叶,细心观察,若绿茶深绿,红茶乌黑,乌龙茶乌绿,为真茶本色。若颜色杂乱而不相协调,或与茶叶本色不相一致,即有假茶之嫌。

2、真茶茶香或清远或浓烈,都是自然之气,让人觉得舒服,没有刺鼻之感;假茶气味刺鼻,浓烈,有香精味。通常先用双手捧起一把干茶嗅一下,如果茶的味道过香或有腥气、异味者,大家最好就不要买了。

3、一口茶喝进去,稍有苦味,但到喉嗓处有回甘,假茶则没有回甘的滋味,只有香精味或苦味和臭青味。

识茶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和大量样本的鉴赏,可以说无法速成。但我们可以找到一些基本规律,来增加我们的鉴别知识

茶叶造假手法大揭秘

一、只看年限,只选老茶

因为普洱茶越陈越香的属性,大家似乎对老普洱茶有着谜一般的执着,并且认为年份越老品质越好。于是乎,一大群人只看年限,只认准老普洱茶,年限短直接不考虑。

在这些少则10年,多则20年的老茶里,年份真实、品质可靠的珍品数量是极其少的,再者拥有的人又怎会轻易拿出来售卖流通呢?

而市面上所谓的老茶非常泛滥,只看年限,只选老茶,真假难辨。要么是包装做旧,通过篡改年份,把包装做旧,一饼老茶就诞生了;要么是茶叶做旧,使用各种非正规的手段将茶叶做旧,充当老茶来售卖。

二、只看包装,不看内在

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大家会根据包装来判断茶叶品质的好坏,很容易被包装欺骗。比如老茶数量很稀少,但市场上却是要多少有多少,这怎么可能是真货呢?

只要钱到位,一切都好造假。再说羊毛出在羊身上,商家既然在包装上下了血本,自然会相应平衡茶叶的品质,否则拿什么盈利呢?

正所谓金玉其外,败絮其中。所以,我们挑选茶叶,还是要把重点放在茶叶的内在,也就是品质,而不是随意轻信那些华而不实的包装,毕竟好茶是用来品的,而不是买回家摆着看的。

三、只求等级 ,只选高价

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不管什么茶,等级越高代表品质越好。但普洱茶的等级是按原料的嫩度来划分的,茶叶越嫩等级就越高,并意味着茶叶越好。

茶叶好不好,还是要看原料、工艺、仓储、口感表现来定论。

而且很多人都是抱着只选贵的心理来购买普洱茶,根本不考虑自己的口感喜好。9.9元的老班章固然是假,但是有时候高价买到的茶叶也可能是几十块的成本。

四、只看概念,只信大师

别盲目固执于概念、大师,热度高归热度高,好不好就另当别论。对一些茶圈内的大师,不要只看他说了什么,而是要去看他真正做了什么!

大师做出的茶不一定就是好茶,因为很多所谓的大师都是自封的,用大师的称号为自家茶叶镀金,增加噱头,毕竟大师制作的茶还是很有吸引力的。

但买茶不是看概念,概念噱头再多,都不如亲自喝一喝来得实际可靠,毕竟自己的味蕾不会欺骗自己。

五、只追功效 ,不看体质。

很多人都是冲着功效来购买普洱茶,但这种不顾自身体质盲目选购实在是让人汗颜。只追求茶叶的功效,过分夸大,甚至神化,把茶当成万能的良药,包治百病。

世界上任何一款药都做不到包治百病,迷信茶是万能的想法更是要不得。我们要理性对待,喝茶确实会有益于我们的一些身体机能,但并不能代替药,不正确的喝茶习惯也会给我们带来伤害。

茶叶会掺假吗

集市摆摊卖茶叶你问怎么样,答案是不行。

茶叶是慢文化,集市是快市场,性质冲突了。茶都是要先品后买,集市上不太容易做到安静。

如果你说你可以集市上支桌子或者搭门面,那我们继续分析。

我们来琢磨谁会是客户。年轻人首先就排除了,本身这个人群喝茶的就不多,更何况年轻人哪会早起去集市呢?就算你说你这里是福建广东这样的饮茶大省,年轻人也不会来集市上买茶的。

那么我们剩下中老年人。中年人我认为也不会买,他看不上你这简陋的卖家,他不认为你这茶符合茶民的基本要求,所以不会买。

最后只剩老年人,老年人喝了几十年茶,大多数都对一种茶独有情钟并且有自己专有的购买渠道,这些人不会买你的茶。

如果你一定要集市上卖茶

第一 茶叶价格亲民,老年人看便宜会买点

第二 长期做下去,等来回头客

第三 足够的卫生达标,减少人对集市得排斥感

最后,希望你别去集市卖茶,互联网这么发大了,集市才多少人啊。

茶叶掺假的案例

1. 目前市面上有很多靠谱的网上商城可以购买茶叶。
2. 靠谱的网上商城通常具有以下特点:有良好的口碑和信誉、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和图片、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有正规的退换货政策、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有客户评价和评分等。
3. 在选择网上商城购买茶叶时,可以参考其他消费者的评价和推荐,也可以选择一些知名的品牌或专业的茶叶商城,同时注意查看产品的描述和评论,以确保购买到质量好、口感好的茶叶。

茶叶掺假掺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茶树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其相关扶持与服务。

本条例所称茶叶是指用山茶科山茶属茶组植物的鲜叶加工而成的产品。

第三条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品牌引领、市场主导,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茶产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茶树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鼓励制定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村规民约。

第六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茶树种植和茶叶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的清洁化工作,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产业宣传,普及茶知识,传播茶文化。

鼓励广播电视、网站、报刊、融媒体等加强茶产业宣传。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参与茶产业发展。

第九条支持培育发展茶行业社会组织。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引导茶叶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十条对在茶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茶树种植

第十一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发展方式,推动茶树种植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茶树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

茶树种植应当根据茶树生长发育特性,按照种植技术规程标准化种植。

第十三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茶树种植基地建设工作:

(一)鼓励茶树种植基地依法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

(二)加强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茶树品种优选优育,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扩大高标准茶树种植基地;

(三)实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生物、物理、生态协调等综合防控及统防统治先进技术;

(四)支持开展茶树种植基地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等认证;

(五)建立500亩以上连片茶树种植基地环境监测、气象信息系统;

(六)推广使用有机肥和茶叶专用肥,实行测土配方施肥;

(七)推广茶树鲜叶采摘机械化;

(八)支持建设品牌茶叶、特色茶叶、出口茶叶专用基地;

(九)加强茶树种植基地周边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树种植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数量、使用地点、用法和使用日期;

(二)茶树种植基地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茶树鲜叶的采摘日期、产量。

茶树种植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茶树种植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茶树种植基地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禁用的农药;

(二)使用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四)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茶树种植基地,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

(一)具有适宜茶树生态种植的土壤、气候等自然地理条件,海拔600米以上,远离主要公路500米以外;

(二)相对连片种植500亩以上;

(三)已经形成科学的种植方法、良好的质量控制方法,具有一定的资源、技术和效益等优势;

(四)茶叶生产组织化程度高,产品市场销售稳定;

(五)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具有地方特色的茶树种质资源特定地区,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第十七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专家等对划定的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进行论证,并听取茶树种植基地权利人和所在地村民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

第十九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应当按照绿色、有机、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管理茶园。

鼓励、支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按照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栽培茶树。

第二十一条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地;

(二)擅自砍伐或者损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林木;

(三)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非生产用机动车进入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六)开展餐饮、烧烤、露营等损害茶树生态种植环境的旅游活动;

(七)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影响茶树生态种植和破坏生产环境的建设项目;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茶叶加工

第二十二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叶加工指导、服务和监管。

企业应当采用标准化、清洁化方式生产加工茶叶。

第二十三条产茶地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茶叶加工地方标准。鼓励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制定和使用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培育茶叶加工龙头企业;

(二)鼓励、支持申请国家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产品认证;

(三)支持建设茶叶初制、精制、深加工、机械化生产线;

(四)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建设冷链设施;

(五)支持建立完善产地茶树鲜叶交易市场。

第二十五条茶树种植企业、茶叶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茶树鲜叶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定期对茶叶加工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建立茶叶加工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茶树鲜叶的品种、等级、数量、进场(厂)时间,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生产的茶种类、等级、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时间、贮存条件等。

茶叶加工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禁止伪造茶叶加工记录。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以茶树鲜叶、茶半成品、成品茶或副产品为原料,开发加工食品、饮品、工艺品、生活用品等茶叶衍生品。

茶叶衍生品的加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除茶叶衍生品的生产加工外,禁止在茶叶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

禁止在茶叶生产经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 品牌建设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诚信为本、质量优良、企业主体、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茶叶品牌发展、推介、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围绕重点发展贵州绿茶、贵州红茶、贵州抹茶、贵州黑茶等茶叶公用品牌,着力推进原产地保护和品牌建设,扶持企业产品品牌。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茶叶公用品牌和知名子品牌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等内容。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茶叶公用品牌,支持做大做强知名子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

第三十一条茶叶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制定管理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管理规定应当包含质量可追溯、监督检查等内容。

茶叶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应当执行品牌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茶叶公用品牌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举报。

第三十二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获得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国家气候标志等名优产品的茶叶商标或标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举办品牌茶叶展示展销活动,组织引导企业参加各类涉茶展销会。

支持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在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推广销售品牌茶叶。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在主要交通干线、公共场所推广公用品牌,开设品牌茶叶专卖店,开展品牌茶叶宣传推介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鼓励茶叶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品牌茶系列产品,创新品牌营销方式,拓宽品牌流通渠道,建设品牌忠诚消费群体。

第三十六条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到境内外建立贵州茶品牌推广中心。

鼓励本省品牌茶产品进入省内机场、铁路、酒店、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连锁超市、省内外电商平台等推广、销售。

第三十七条 鼓励深入挖掘茶叶的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等价值,促进茶产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技艺、乡风民俗、美丽乡村建设深度融合,加强老工艺、老字号、老品种的保护与传承,培育具有文化底蕴的茶产业品牌。

鼓励通过品牌价值评估、品牌评比及发布等活动,扩大品牌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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